基层就业一:
2021年中央“特岗计划”出炉,湖南4000人
湘微教育 4月7日
为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近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全国计划招聘特岗教师84330名。
《通知》明确,2021年,中央“特岗计划”仍面向中西部省份实施,重点向“三区三州”、原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地区倾斜;重点为乡村学校补充特岗教师,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体音美、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
《通知》要求,各地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招聘工作,及时广泛发布招聘信息,尽早开展2021年特岗教师公开招聘工作,一次性招考未完成计划的省份,可以按规定依次递补录用或者调剂计划组织二次招考。边远艰苦贫困地区和急需紧缺专业的特岗教师招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划定成绩合格线。对于特别边远艰苦、教师流失较严重的地区可向本地生源倾斜。要切实做好特岗教师待遇保障,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保证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及时入编并落实工作岗位。要系统开展特岗教师培训工作,加强岗前培训,强化师德师风教育。要扎实做好特岗教师信息管理,按时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数据补充和更新。
一起来看2021年中央“特岗计划”各地设岗名额分配表↓↓↓
再来看看《通知》提出了哪些要点和要求↓↓↓
一、政策要点
(一)实施范围。2021年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为:脱贫地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西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
(二)招聘数量。2021年全国计划招聘特岗教师84330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招聘名额见《2021年中央“特岗计划”各地设岗名额分配表》。
(三)招聘条件。1.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应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符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2.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受疫情影响,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持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笔试合格成绩——“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成绩”报考特岗教师招聘(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为两科笔试成绩,初中教师资格为三科笔试成绩)。严格“持证上岗”,所有拟聘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前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3.以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为主,鼓励本科师范专业毕业生应聘,可适当招聘高等师范专科毕业生。4.年龄不超过30周岁。5.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财政支持。中央财政继续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2021年设岗计划和往届特岗教师在岗人数核拨2021年“特岗计划”中央补助经费。
(五)工作重点。保持政策总体稳定,重点向“三区三州”、原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地区倾斜;重点为乡村学校补充特岗教师,持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体音美、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
二、工作要求
(一)积极有效开展招聘工作。各地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招聘工作,严格按照核定的岗位数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广泛发布招聘信息,尽早开展2021年特岗教师公开招聘工作。一次性招考未完成计划的省份,可以按规定依次递补录用或者调剂计划组织二次招考。边远艰苦贫困地区和急需紧缺专业的特岗教师招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划定成绩合格线。对于特别边远艰苦、教师流失较严重的地区可向本地生源倾斜。
(二)切实做好特岗教师待遇保障。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保证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及时入编并落实工作岗位,做好相关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连续计算工龄、教龄,不再实行试用期,做好服务证书编制和发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好周转宿舍等安排,帮助解决特岗教师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系统开展特岗教师培训工作。各地要围绕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的建设目标,制定培训规划,为特岗教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研修服务。加强岗前培训,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强化师德师风教育,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不断提高教师自身修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乡村教师实际需求优化培训内容和方式,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加强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教育教学技能培训,提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
(四)扎实做好特岗教师信息管理。教育部2021年将把“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作为“特岗计划”实施情况、核定招聘计划和拨付中央补助经费的基础数据,各地要高度重视、倒排时间表、明确责任,扎实做好“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补充和更新工作,确保年底前数据库完整准确。同时,结合特岗教师数据库建设,及时掌握特岗教师的基本信息,加强动态管理,深入挖掘和广泛宣传特岗教师中的优秀典型,对于优秀特岗教师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五)从严开展实施工作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开展“特岗计划”实施和教师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重点督查按照核定计划和岗位要求开展教师招聘,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五险一金”缴纳和服务期满留任特岗教师入编手续及时办理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县(市、区),要及时予以督促整改。特岗教师保障政策落实存在突出问题的省份,要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下一年度将适当核减设岗名额。
基层就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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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
2020年5月20日 点击人次:73
湘财教〔2016〕1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15年起,对我省所属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经研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
补偿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6年2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
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学费补偿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湖南省内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未在就读省份享受相关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贫困地区是指国家规划确定的我省武陵山、罗霄山片区县,国家、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具体名单见附件1)。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其最高学历,参照我省高校平均学费标准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
第七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
(一)首次申报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可在签订基层单位就业协议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填报《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附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身份证、最高毕业学历(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递交毕业高校学籍和学生资助部门审核并盖章。
(二)毕业生携带以上材料至就业单位,就业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查学生就业信息。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附件3)。学生将《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就业协议、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次申请已审核通过的,第二年、第三年再次申请时,不再需高校出具审核意见,只需携带单位盖章的《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身份证、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材料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中盖章确认,并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县级审核汇总表》(附件4),报县级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汇总表、《申请表》原件连同申请审批材料复印件一份于次年2月底前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初次申请学费补偿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指导督促其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第二年、第三年再次申请学费补偿时,要重点审核其上年获得的学费补偿资金是否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四)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地上报的材料并于3月底前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的审核结果和补偿名额,明确省财政本年度学费补偿资金额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指标行文下达相应市县财政。
(六)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审核结果后,及时通知毕业生核实本人的转账账户信息,并根据县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发放明细表。
(七)各市县收到省财政经费指标后,根据审核通过的发放明细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当年补偿资金一次性划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中。
第九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公示制度,定期与基层单位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补偿对象的工作情况,并为资格审查合格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学费补偿信息档案。
第十条 对未满3年服务年限,因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或其他原因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情况。凡离开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的,从当年起停止其学费补偿。
第十一条 各级资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费补偿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基层就业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贫困地区名单列表
2.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审核表
3. 工资收入证明(格式)
4.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县级审核汇总表
附件1
贫困地区名单列表
所在市州 |
贫困县 |
株洲市(2个县) |
炎陵县、茶陵县 |
衡阳市(1个县) |
祁东县 |
邵阳市(8个县) |
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县、武冈市 |
岳阳市(1个县) |
平江县 |
常德市(1个县) |
石门县 |
张家界市(4个县) |
永定区、武陵源区、桑植县、慈利县 |
益阳市(1个县) |
安化县 |
永州市(5个县) |
新田县、江华县、宁远县、双牌县、江永县 |
郴州市(4个县) |
桂东县、汝城县、宜章县、安仁县 |
娄底市(4个县) |
新化县、涟源市、冷水江市、双峰县 |
怀化市(13个县) |
鹤城区、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麻阳县、新晃县、芷江县、中方县、洪江市、洪江区、会同县、靖州县、通道县 |
湘西自治州(8个县) |
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
附件2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
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审核表
( 年度,第 次申请资助)
毕业生个人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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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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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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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
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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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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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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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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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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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高校审核意见(用于首次申请) |
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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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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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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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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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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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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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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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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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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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该生所填个人信息与学籍信息情况属实。 |
经审核,该生符合《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元,高校助学贷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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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字: |
审核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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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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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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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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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意见 |
该同志从 年 月起到我单位从事 工作,拟同意该同志按照政策规定申请贫困地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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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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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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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
根据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分三年拨付,本次申请第 年补偿。经审核,拟同意该申请人申请 年度 元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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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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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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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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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分次按年度填报。首次申请须经高校审核盖章,再次申报时不再需高校盖章。(2)最高学历(位)为:本科、专科、硕士、双学位、博士。(3)单位、学校信息写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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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 资 收 入 证 明(格式)
________________(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兹证明________是我单位职工,自_____年____月到我单位工作,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为_______________,工作性质为(正式制;合同制;临时制;其他),本月发放工资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我单位职工申请普通高校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办理之用。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4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
就业学费补偿县级审核汇总表
( 年度)
县(市、区): 单位:元
序号 |
姓名 |
毕业高校 |
毕业年月 |
学历 |
联系电话 |
就业单位 |
第几年资助 |
本年资助金额 |
本人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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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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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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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本年度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的人数共 人、资助金额为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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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审核意见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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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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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印发
基层就业三:
基层、中西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政策26问
2020年3月20日 点击人次:95
1. 什么是基层就业?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 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28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6〕79 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 号)等文件规定:
(1)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2)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 元)。
(3)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4)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 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5)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6)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3. 国家对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有哪些鼓励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28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6〕79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 号)等文件规定:
(1)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
(2)自2012 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
(3)市地级以上机关应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
(4)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明确具体公开遴选或招聘的比例。
(5)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6)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
(7)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8)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4. 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大学生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2009 年4 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 号),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以指导各地做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工作。这批发布的岗位目录共分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以及其他等9 大类领域,包括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农业、扶贫开发、医疗、卫生、保健、防疫、文化、科技、体育、普法宣传、民事调解、托老、养老、托幼、助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等相关事务管理服务工作的50 种岗位。
5. 什么是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6.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由政府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对符合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政策。
7.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 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 年。
8.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 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9.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 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 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已经调整为,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 号)、《财政部 教育部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 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 号)中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 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10. 国家实施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的就业地域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这里涉及的地域范围主要包括:
(1)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 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经济水平、条件较差的一些州、县和少数民族地区。
(详情可登录中国政府网查询:http://www.gov.cn)
(4)基层单位:
①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等;
② 工作现场地处以上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11. 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是多少?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 元。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的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年限。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12.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1)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服
务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还款计划时,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3)高校负责审查申请资格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3. 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如何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 号)要求,各地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地所属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是否可以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如何申请办理补偿或代偿等,请向学校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查询。
14. 到基层就业如何办理户口、档案、党团关系等手续?
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就业单位,在工作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15. 中央有关部门实施了哪些基层就业项目?
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5 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从2003 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八部门从2006 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四部门从2006 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从2008 年起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业部、人社部、教育部等部门从2103年起组织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16. 什么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2006 年,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 号),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特岗教师聘期3 年
17. 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的地区范围包括哪些?
2006-2008 年“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2009 年,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15-2016 年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具体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确定的11 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四省藏区县,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特岗计划设岗县(市),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市)。
18. 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 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19. 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的招聘程序有哪些?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公布需求,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考核,⑤集中培训,⑥资格认定,⑦签订合同,⑧上岗任教。
20. 什么是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2008 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 号),计划用五年时间选聘10 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从2010 年开始,扩大选聘规模,逐步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官”计划的目标。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3 年。
21. 选聘到村任职的对象是什么?要满足哪些条件?选聘程序是什么?
选聘对象为30 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 至2 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选聘。
基本条件是:①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②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③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④身体健康。此外,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选聘工作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22. 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的简称。2006 年,中组部、原人事部等八部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 号),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 年开始连续5 年,每年招募2 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 年。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011 年4 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 号),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从 2011 年起,每年选拔2 万名,五年内选拔10 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23. 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03 年开始,每年招募1.8 万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3 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24. 什么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由农业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科技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13 年开始,每年招募一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为期2-3 年的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工作。
25. 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 号)等政策规定,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2)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 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 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 年的聘用合同。同时,各省(区、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 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3)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6)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26. 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6〕79 号)文件规定:
(1)对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
(2)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
(3)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 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基层就业四: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办发〔2017〕41号
2020年2月20日 点击人次:28
湘办发〔2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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